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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20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辦理具有成績而經主管機關證明,但未完成財團法 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房屋,依法仍不得免徵房屋稅。
20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五條所謂發現應課稅之所得額,其為稽徵機關自行調查 發現,抑係經人檢舉而發現,並無區別。
20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 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 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20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換裝之馬達、開關、電磁及抽水機,其效能均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自難作 為修繕費列支。被告官署以之轉列為資本支出,洵無不合。
20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有不申報營業登記或漏開統一發票者,主管稽徵機關 應就查得之資料,核定其營業額計徵營業稅。至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 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如納稅 義務人未依法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經發現調查補徵應納稅額者,主管稽徵 機關仍應就查得之資料核實計徵,始符課稅公平之原則。
20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查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原告申報進口之藥品數量既較實際 進口之數量為少,即難謂非匿報。縱如原告所稱咎在發貨廠商誤裝數量, 亦僅該廠商對於原告因而受罰發生損害賠償之問題,要不足為原告解免違 章漏稅責任之理由。
20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一 私帶外幣出境,應負刑罰及行政罰雙重責任;前者由刑事法院依妨害 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論罪科刑,後者則由主管行政機關,依「旅 客出入國境攜帶金銀外幣及新台幣限制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處理之 。 二 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所稱之貨物,係兼指「貨」與「物」二者而 言。外幣為物之一種,自有該條規定之適用。
20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黃金條塊為管制物品,旅客攜帶黃金進口,雖無數量之限制,然超過五市 兩者,依行政院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 (六○) 財字第一一五三二號令 ,應向海關申報,由關代發輸入許可書,以便管制。倘不為申報,逃避金 融管制,即屬私運貨物進口,自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予以 沒收處分。
20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不得授權他人使用商標之規定而撤銷其商標 之註冊者,以商標專用權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發生授權他人之使用商 標事實,始克成立。若僅有授權他人使用註冊商標之意圖,而事實上他人 並未使用其商標者,尚不足構成撤銷商標註冊之原因。
2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司法人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係指 推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公證人、法醫師、書記官、通譯、佐理員、 錄事、檢驗員及執達員等而言。學習書記官,同為辦理司法事務,自應認 為司法人員,而受律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2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營業稅法第七條第十六款規定,農林產物之免徵營業稅,應以農民自行收 穫而出售者為限。原告所購生薑,並非直接向農民買進,核與首開法條免 稅之規定不合,被告官署依據營業稅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原告賠繳應 徵之營業稅,自無不合。
2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係指逃避管制或課稅,私將貨物運入或運出口岸而 言。其私運行為人,不問是否為貨物之所有人或持有人。至私運貨物之車 輛,並非必須為私運貨物之人所有,始能予以沒收,亦不因車輛所有人不 知為私運而免予沒收,苟其車輛當時確係專供運送私貨而使用,即為得予 沒收之對象,其所有權之誰屬及車主是否知情,要非所問。
2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依五十二年三月七日修正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規定,公司未分配 盈餘,以股東會決議之數為準,其有關盈餘撥補程序中得彌補虧損數,自 亦應以股東會決議數為準。至五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所得稅法修正後,公 司未分配盈餘扣除以往年度虧損,依同法第八十八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 則以經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業經財政部六一、七、三一台財稅第三六三 九六號令釋有案。本件原告申請免予預扣五十八年度未分配盈餘,用於彌 補五十七年底止之累積虧損,被告官署所為駁回之理由,無非以財政部五 九、七、二一台財稅第二五五○八號令「以往年度虧損應以經稽徵機關核 定者為準」,為其不予撥補之依據。惟查原告五十七年止之累積虧損數額 ,在所得稅法未修正前,自應依當時適用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規 定,以股東會決議之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數,並無報經稽徵 機關核定之規定。被告官署引用修正後之所得稅法之規定,而為不利於原 告之論據,顯與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有違。
2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五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 謂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均應有合法完備之會計紀錄,載 明其債權之來源,以供主管稽徵機關之稽核。
2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原告曾於五十四年十月十八日,申請開採磁土礦,經建設廳勘查取樣,於 五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完成礦質分析,其成分不合磁土礦,尚合火粘土礦 標準,原案應即撤銷,縱令當時通知原告改為火粘土礦申請,但訴外人礦 採字第七○八號於五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申請在先,原告申請在後。被 告官署以原告申請更改礦種之日期為受理日期,因而不予核准,揆諸礦業 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尚無違誤。
2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一般營利事業員工領得一次給付之資遣費,與公務人員所領之退休金有別 ,自不得據以申請減免所得稅。
2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五十三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經法院執行拍賣之土地,以其拍定價格視為土地之移轉現值,由主管機關 據以計徵土地增值稅,函請執行法院於承買人所繳價款內代為扣繳」,同 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九條前段規定:「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為絕 賣者,其土地增值稅向出賣人徵收之」。本件原告所有土地及房屋,因債 務糾葛,於五十五年七月間經新竹地方法院拍賣,應繳土地增值稅,依照 前開說明,被告官署通知補繳並無違誤。雖據原告指摘被告官署未依刑法 第二條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五十七年二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實施都市 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函請新竹地方法院優先代為扣繳,然查 被告官署於新竹地方法院拍賣時,即於五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函請代扣,嗣 准新竹地方法院五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復函略以:拍賣地價不足清償抵押債 權,應扣土地增值稅,無從分配等語在卷。按行政處分,以適用行為時之 法律為原則,矧處分後所修正之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二條後段「 土地增值稅由執行法院於承買人所繳總價款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優先 於一般債權代為扣繳」之規定即無其適用。從而依未修正前之實施都市平 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八條,及修正前之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臺灣省施行細 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辦理,自無不合。
2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其因分割而取得所有權者, 亦應申報繳納契稅。
2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考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謂「曾任有關職務」與「成績優良」,依會計 師檢覈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條規定,係指曾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 構會計或審計,其官等為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之職務,歷年考績或考成一 年在八十分(一等)以上,其餘在七十分(二等)以上者而言。上開檢覈 辦法係依考試法第二十六條所制定,自有補充法律之效力。
2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原告所有系爭土地,既未保留徵收,其地上建物二樓雖被拆毀,餘存一樓 部份,現仍供其自住使用,顯與土地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免稅條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