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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為利考核,各部門辦理前項付款程序時,均應簽註其承辦與遞移時間。至
遞移時間之簽註,除付款憑單內已有收受及付訖日期規定外,其餘應本簡
便原則,由各機關自行酌情規定,切實辦理,以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