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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鄉置鄉公所,設鄉長一人,鎮置鎮公所,設鎮長一人,管理各該鄉鎮自治
事務,鄉鎮各設副鄉長副鎮長一人,襄助鄉長鎮長辦理事務。但鄉鎮在五
百戶以上者,得增設副鄉長或副鎮長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