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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縣縣政府按區域大小,事務繁簡,戶口及財賦多寡,分為三等,由省政
府編定,咨內政部呈行政院請國民政府核准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