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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縣設縣參議會,以縣民選舉之參議員組織之,任期三年,每年改選三分之
一。
縣參議會組織法及選舉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