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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縣政府設縣政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縣長。
二、秘書及科長。
三、各局局長。
縣政會議開會時,以縣長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