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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機關購置 (定製) 財物及營繕工程,應以預算之所定辦理。預算所定以
外,不得為購置 (定製) 財物或營繕工程契約責任之承諾。其因原預算不
足,須經流用、動支預備金或追加預算支應者,均應及時完成預算程序,
俾符付款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