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縣政府設秘書一人,並依事務繁簡設置一科或二科,各科置科長一人,科
員二人或四人,其設科多寡及科員額數,由省政府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案
。秘書科長由縣長呈請民政廳委任,科員由縣長委任,並報民政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