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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

行車糾紛

如果沒有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屬於單純民事賠償案件,一但雙方談不妥賠償金額,和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車主得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故意或過失去擦撞到車輛的一方,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而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依同法第213條規定,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假如損害輕微(例如:開車和他人擦撞,造成保險桿凹陷、烤漆刮傷或僅受到皮肉傷,損害額只有二、三萬元左右或者更少時),但是加害人不願賠償或賠償金額談不攏,如果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十萬元以下,還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進行小額訴訟程序。若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則可依同法第427條使用簡易訴訟程序,方便人民解決民事紛爭,避免受害人因訴訟過於麻煩費時,放棄行使權利或採用其他非法手段(例如:找黑道恐嚇)來行使權利的情形產生。

但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是以對方故意為條件,並不處罰過失,反觀一般交通事故絕大部分都是過失責任居多;因此,除非能證明對方是明知並有意的駕車來撞毀,否則若對方只是不小心撞到,就不是刑法上的毀損罪。

雖然不小心毀壞他人的車輛不會涉及刑法上的毀損罪,但民事上仍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民事的損害賠償,不以故意為限,還包括不小心撞到這種過失的情形。所以即使不成立刑事上的毀損罪,在民事上仍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