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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

行車糾紛

駕駛交通工具發生擦撞事故,若使對方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將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傷害罪。

至於同法第354條的毀損罪是以對方故意為條件,並不處罰過失,反觀一般交通事故絕大部分都是過失責任居多,若對方只是不小心撞到,就不是刑法上的毀損罪。

但不論是撞人或被撞或是因其他事故而造成死傷,只要是在駕駛交通工具過程內發生事故過程的當事人,都應協助防止死傷的擴大。基於避免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或使傷者喪失生命或求償無門,若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隨即離開現場,可能構成同法第185-4條的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逃逸罪。即使辯稱不知道撞到人,事後願意和解,但由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逃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仍會有相關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