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天然災害勞工出勤問題

天然災害勞工出勤問題

假如勞工不幸因職業傷病死亡,支付喪葬費用者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請領五個月的喪葬津貼。若勞工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的孫子女或受其扶養的兄弟姊妹者,參照同條項第2款第1目規定,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規定條件者,請領依勞工的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一點五五的遺屬年金給付。除此之外,勞工遺屬也可依據該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請領十個月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除了向勞保局請求給付外,勞工的遺屬可以參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等規定,向雇主請求五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以及四十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