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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損害他人權益問題

寵物損害他人權益問題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6款規定,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也就是說,飼主有責任將寵物的排泄物清理乾淨,飼主不清理的話,依照同法第50條第1款規定,將可以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要是飼主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的話,還可以按日連續處罰。

此外,飼主要是公寓大廈住戶時,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也就是說,住戶未清理寵物在公共空間的排泄物,影響公共衛生時,依照同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對飼主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而且飼主要是經限期改善卻不改善的話,還可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