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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托育問題

保母托育問題

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款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保母不能在廣告中對托育服務的提供有誇大不實的宣傳,例如廣告強調提供高品質的營養補給品但實際卻只是一般保健食品等。

主管機關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定期訪視、調查,若違反規定,將依照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8條之1,令保母限期改善。

又如果屆期未改善,會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第5項處以罰鍰,情節嚴重或是處罰三次以上仍未改善則廢止保母的登記,停止保母繼續提供收托服務。

除外,若涉及廣告誇大不實,也有可能依照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而處以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