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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健商品之網路銷售及廣告限制

醫療保健商品之網路銷售及廣告限制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同條第2項也規定,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

此外,如果是未依同法第7條規定取得許可證之食品者,依照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傳播業者不得為健康食品之廣告;而健康食品傳播業者如果違反規定接受委託刊播的話,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