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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盜版商品

購買盜版商品

攜帶入境的商品如果是經著作權人在當地授權製造,也就是所稱的真品,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著作權侵害的行為。

但全面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可能造成民眾取得國外商品的不方便,因此例外依同法第8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若僅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利用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是可以輸入的;此外,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若屬個人非散布利用,且每次每一著作僅一份者,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3年12月26日電子郵件字第1031226號令規定,其輸入行為即為著作權法所容許。一但輸入超出公告的數量,被查到將可能依同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