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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因此,雖然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而燒錄光碟、拷貝軟體或印書,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都是法律所許可的。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況,事先又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則可能屬於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