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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黑心食品之救濟

購買黑心食品之救濟

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2項規定,為強化對消費者訴訟權益的保障,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消費訴訟時,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由於消費訴訟具有公益性,依據該法第50條第6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就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部分,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為了提升消費者透過消費訴訟解決爭議的意願,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如果請求賠償的金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就超過的部分免繳裁判費;依據同法第53條第2項也規定,不作為訴訟免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