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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黑心食品之救濟

購買黑心食品之救濟

為有效維護食品安全衛生,當民眾購買到可能是黑心食品的商品時,可參照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敘明檢舉人及被檢舉人的基本資料,以及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事項、違規地點、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的線索等,向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後,須依據該辦法第3條規定,迅速確實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於三十日內通知檢舉人,因此提高了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理效率。為了防止被檢舉的對象對檢舉人不利,參照同辦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對於檢舉人的個人資料應予保密,檢舉人的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同辦法第10條第1項也規定,受理檢舉的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的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