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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黑心食品之救濟

購買黑心食品之救濟

參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如發生像是變質或腐敗、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染有病原性生物或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因、殘留農藥或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的動物用藥、受超過安全容許量的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攙偽或假冒、超過有效日期、添加未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許可的添加物等情形之一時,這些食物或食品添加物是不可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的。如果符合上面所述情形的食品仍然在市面上流通,這些食品便是俗稱的黑心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