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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空頭支票之救濟

收受空頭支票之救濟

假如支付命令因無法送達至發票人或背書人而失效,或債務人毫無與執票人和解的意思時,執票人便需要透過訴訟程序主張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是為了減低訴訟成本、增加訴訟進行效率而生的訴訟程序,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2條第1項規定,如果當事人兩造同意透過簡易訴訟程序解決,可以在地方法院簡易庭通常開庭日自行到場,並進行訴訟上的言詞辯論;依據該法第433-1條規定,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進行判決。如果發票人或背書人逃匿而無法出庭進行言詞辯論,法院也可依據該法第433-3條規定,依職權由執票人進行辯論而為判決。判決確定後,執票人就可以以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對發票人實施強制執行。

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發票人是故意開立無法兌現的支票與執票人交易,除了提起民事訴訟外,還可以參照刑事訴訟第242條第1項規定,以發票人涉及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的詐欺取財罪,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進行告發,如果經偵查後認定發票人確實有犯罪嫌疑,即可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