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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空頭支票之救濟

收受空頭支票之救濟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的請求標的如果是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因此,如果執票人考量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較為繁雜,想要採取比較簡便、迅速的方式請求票款,便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聲請支付命令,應表明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請求標的及數量、請求的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的陳述、管轄法院等項目,並附上相關證據文件就其請求為釋明。依據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的聲請為裁定,因此發支付命令是較為迅速的。

有關支付命令的效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的全部或一部,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如果債務人沒有在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據同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法院將發給執票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執票人便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雖然較為迅速方便,但依然有可能出現支付命令無法發揮功能的情形。假如發票人或背書人逃匿不見蹤影,使得支付命令無法送達給發票人或背書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就失去效力,這個時候就需要採取其他救濟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