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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買賣糾紛

法拍屋買賣糾紛

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3點第4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為債務人或其占有輔助人占有者,應於拍賣公告載明拍定後可以點交。如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依法不能點交者,則應詳載其占有之原因及依法不能點交之事由,不得記載『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之類似字樣。」法拍屋查封時為債務人占有,查封後,債務人為阻撓點交,勾串第三人偽訂租約或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該等契約依民法第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規定,為無效,法院應於拍賣公告載明拍定後可以點交。法拍屋拍定後可以點交者,法院應將房屋的使用權及所有權交由買受人,當債務人不願意遷出房屋時,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買受人得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執行交屋,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