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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買賣糾紛

法拍屋買賣糾紛

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房屋所有權移轉。法拍屋查封時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地役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等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且查封前合法存在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或租賃契約。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3點第4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為債務人或其占有輔助人占有者,應於拍賣公告載明拍定後可以點交。如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依法不能點交者,則應詳載其占有之原因及依法不能點交之事由,不得記載『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之類似字樣。」法拍屋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依法不能點交者,法院應於拍賣公告載明拍定不能點交。以法拍屋查封時由承租人占有為例,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房屋的買賣契約不能停止原先既有的租賃契約,得標法拍屋的民眾必須承受原屋主與承租人查封前簽訂的租賃契約。但未經公證且期限超過五年或未定期限的不動產租賃契約,依同條第2項規定,則不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房屋的買賣契約能停止原先既有的租賃契約。換言之,法拍屋查封時由承租人占有,除租賃契約未經公證且期限超過五年或未定期限外,承租人有權占有法拍屋,得標法拍屋的民眾必須承受原屋主與承租人查封前簽訂的租賃契約。法拍屋拍定後不能點交者,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法院僅須將權利移轉證書核發予買受人即可,縱然買受人向法院拍到房子的所有權,但是交屋的工作必須買受人自己與占用人交涉協調,是無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