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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買賣糾紛

法拍屋買賣糾紛

執行法院書記官於執行房屋查封時,會告知原屋主刑法所定損壞、除去或污穢查封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之處罰,並將封條揭示於現場。則以常情論,一般具有通常知識、經驗的人,應知就該房、地整體已不得再為任何破壞、毀損的行為。再者,房屋拍定後,執行法院會告知原屋主應點交予買受人,原屋主自應知就該房、地業已喪失使用、處分的權利。刑法第139條第1項後段之違背查封效力罪,乃在查封後,執行法院拍定並已交付動產或點交不動產與買受人前,為違背查封效力的行為。在買受人已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後,原屋主在法院執行處將房屋點交買受人前,用怪手將房屋破壞成廢區,致該房屋之全部失其效用,構成刑法第139條第1項違背查封效力罪及第353條毀損建築物罪。又原屋主以一毀損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應從一重之毀損建築物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