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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

依照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規定,散布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等秘密,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網友要是把偷拍者上傳到社群網站、網路論壇等網路媒介的私密影音照,再轉傳給其他網友的話,可能會涉及加重妨害秘密罪。而且網友如果是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並無故洩漏的話,同時可能違反刑法第318條之1規定,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遭到散布私密照的被害人,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且對於精神上因此感受到之痛苦,以及名譽上所受到之傷害等法律上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得依照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作為「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