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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

如果在沒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下就拍攝私密性愛照或影片,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果行為人後來選擇將此資料上傳至社群網站等網路媒介,公開供不特定人觀看,則觸犯同法第315條之2第3項加重妨害秘密罪規定,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且行為人將私密性愛照或影片散布到社群網站等網路媒介的舉動,已經涉及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之散布猥褻影像罪嫌,行為人得面臨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至於遭到散布私密照的被害人,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且對於精神上因此感受到之痛苦,以及名譽上所受到之傷害等法律上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得依照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作為「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