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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

有時為了滿足閱覽者的遐想,或是故意利用合成情色照達到醜化他人等譁眾取寵目的,網路使用者會藉由移花接木的方式將他人照片與情色照合成,不過參照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猥褻之圖畫、影像等物品,將會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行為人得面臨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又合成情色照已造成毀損被害人名譽情形時,因為涉及「因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規定,且由於文字或者圖畫可以存留久遠,傳播方式簡易及迅速,實際上所造成的損害,遠較口頭言詞為嚴重,所以同條第2項規定將以「散布文字、圖畫」進行誹謗方式者之處罰予以加重。也就是說行為人任意散布此類合成情色照片,且此舉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時,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

此外,因為在社群網站等網路公開聊天版面,不特定人都能夠任意得知行為人發表之減損他人名譽的合成情色照片,依照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也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將面臨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遭到合成情色照的被害人,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要是其精神上對此感受到痛苦,屬於法律上所稱「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對於此種非財產上之損害,同時得按照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作為「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