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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體罰問題

校園體罰問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規定,教師以言語羞辱嘲笑學生,對學生身心產生影響,審酌判斷具體事實證據,可能須賠償學生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