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校園體罰問題

校園體罰問題

在逾越合理必要懲戒範圍,教師打學生耳光,造成學生臉部有擦傷、碰傷、紅腫、流血等傷害,審酌判斷具體事實證據,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教師聘任後有體罰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得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另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體罰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教師未經學校任用者,不得任用;已經任用者,學校應報請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