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校園性騷擾

校園性騷擾

只要是校園性騷擾事件,當學生具名向學校提出申請調查後,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該在二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除非是不受理該案件,否則依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學校都應該在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而且除非案件複雜,不然學校應該在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另為保障學生權益,學校應當保密學生身分相關資料,要是洩漏出去的話依同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可以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學校除了進行上述校園性騷擾處理程序,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應告知受害學生可以主張之權益等,必要時還應當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