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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騷擾

校園性騷擾

校園中教職員工與學生即使在身分上並不相同,但彼此間的相處仍應當互相尊重,尤其是教職員工不能隨意憑藉權力對學生性騷擾。如果教職員工對學生施以性騷擾的話,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規定,學校對於性騷擾的教職員工可以採取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也就是說教職員工可能會因此丟了飯碗。另學校應命令加害者接受心理輔導,同時可以要求加害者在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下,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以及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