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收養子女

收養子女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對未成年兒童及少年的收養要件又有「出養必要性」的特別規定,所謂的「出養必要性」,是指原生家庭的確無法給予孩子成長必須的環境和照顧,而唯有收養這個選擇可以讓孩子得到妥善照顧和順利成長。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將導引您就不同收養類型因收養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時的程序及相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