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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身分權益

大陸配偶身分權益

大陸籍配偶如果要擔任情報機關(構)或國防機關(構)的人員,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後段規定,則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

所稱「國防機關(構)人員」的範圍,依照該條項後段各款規定,包括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義務役軍官及士官、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