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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1條第3項1款第1目規定,教職員年滿六十歲者,可以依照同條例第27條1項第2款規定,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如果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則是依同條例第31條第3項1款第2目規定,選擇同條例第32條第4項第4、5款,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或是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