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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0條第3項第2款規定,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同法第31條第4項第4、5款規定,選擇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或是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並以年滿六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