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並且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6項規定辦理退休者,若未達同法第31條3項規定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可依照同條第4項第4、5款規定,選擇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或是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