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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3條第2、3款規定,公務人員依照同法第17條第3項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依照同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若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未滿五十五歲者,則是可以依照同法第31條第4項第4、5款規定,選擇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或是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