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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並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辦理退休,可據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或是依照同法第31條第4項第4、5款規定,未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之年滿五十五歲條件者,可選擇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或是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