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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4條第1項各款規定,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若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不能勝任現職工作,有具體事實,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或是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的話,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而如果是校長具有所規定的情事者,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至於屬於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依照同條第3項規定,則應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