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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條第2項各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助教或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而其退休方式依照同條例第17條規定,可分為得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等三種情形,以下將分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