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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而如果是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應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由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送銓敘部核備後調降屆齡退休年齡,但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此外,依照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有同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申請屆齡退休;不過依照同法第25條第5項各款規定,如果是屬於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或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同法第75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者,仍不得辦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