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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遇醫療疏失之救濟

病患遇醫療疏失之救濟

參照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醫院遇有緊急傷病患時應即檢視,並依其醫療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如果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先做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的醫療機構或報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

如果醫療機構遇到緊急傷病患沒有立即救治,或延誤安排病患轉診,或是轉診時沒有先作適當處置,除了可能負擔民事、刑事責任外,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對醫院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