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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遇醫療疏失之救濟

病患遇醫療疏失之救濟

依據醫療法第63條第1項本文同法第64條第1項本文等規定,醫療機構實施符合規定的侵入性檢查、治療或手術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

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做充分說明就實施侵入性檢查、治療或手術,因而造成病患受到損害,除了在民事上可能構成侵權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刑事上可能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或業務過失致死罪外,依據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醫療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對醫療機構及實施行為的醫事人員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