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信用卡消費糾紛

信用卡消費糾紛

發卡銀行在辦理申請信用卡作業時,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用書面告知所收取的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率、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以及可能負擔的費用。若發卡銀行增加持卡人可能的負擔,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應該在六十天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