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發展,土地利用越來越複雜,「袋地」通行紛爭也日益增加,所謂「袋地」是指這塊土地的四周都為他人的土地所圍繞,因而與公路隔絕,必須通行他人的土地才會到達公路。依據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賦予袋地所有人通行周圍鄰地的權利。依據民法第800條之1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亦得主張袋地通行權。 本案例針對袋地所有人要求通過他人的土地時,所得主張的權利及義務,分別加以導引說明。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