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不肖份子會冒充成檢調機關人員,透過社群網站、通訊軟體等媒介與被害人聯繫,通常是宣稱被害人涉入某起案件導致銀行帳戶被凍結,須要把錢匯到其他安全帳戶,使被害人因慌張而遵照不肖分子的指示匯錢。
這些不肖份子基於不法獲取被害人財產的故意,冒充成檢調機關人員,使被害人誤認而陷於錯誤,進而聽從他們的指示交付金錢或匯款,已經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的詐欺取財行為。由於不肖分子冒充成檢調人員實施詐騙的行為,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也損害一般民眾對公權力的信賴,因此依據刑法第339-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