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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作保

替人作保

保證人以擔保債權為目的而負擔之債務,即保證成立後,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負代為履行之義務。且保證人於保證債務人之債務時,只需與債權人意思合致即成立,不需以主債務人參與為必要。因此,如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原則上依民法第740條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惟依民法第741條規定,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