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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買賣糾紛

房地產買賣糾紛

建商沒有依照契約規定的日期開工,除了要計算遲延利息給買方,遲延過久也會視同違約。又沒有依照契約規定日期交屋,依照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如果因為遲延產生損害,買方還可以依同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又或者依同法第254條規定定出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果在期限內不履行時,就可以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