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違章建築問題

違章建築問題

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第30條第39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時,以挑高樓層高度之方式設計,但未將夾層面積計入容積率範圍,在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造執照內亦無標示,至取得使用執照後,再以二次施工的方式於室內挑高部分加蓋一層,此種事後變更使用而未取得執照的夾層不可登記於建造執照,不具有財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