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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道路障礙物問題

設置道路障礙物問題

民眾沒有經過營業主管機關的許可便任意在道路旁擺設攤位,已經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行為,除責令行為人應立刻停止這項違規行為並消除障礙外,並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另外,民眾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如果妨礙交通且不聽禁止,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如果因為停駐購買的人潮使得道路交通秩序混亂,已經造成公眾往來危險,還可能違反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的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罪。